各位打算来海南开公司的老板们注意啦,最近有个和咱们注册公司息息相关的新政《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39号),你得重点关注。那么,这个新规定跟之前比起来,有哪些新变化呢?海南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住宅吗?海南一个地址能注册几家公司?......博宇会计的小博拎出 5 个老板最常问的点,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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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注册公司地址新规定出台
最近海南省政府出台了一份新文件,叫《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39号),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图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这份文件对咱们打算在海南注册公司的人来说,可是个大消息——它简化了流程,但也带来一些新变化:
1、注册更省事省钱了,但得确保地址真实合法
文件里最亮眼的是第七条,说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啥意思呢?就是老板们去注册公司时,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跑断腿办一堆产权证明了,直接在网上填个地址承诺书就行。登记机关会用大数据核对地址真实性,省去了审查产权的手续。这能大大降低创业成本——比如,租个办公室,以前得交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现在可能只需在线点几下就搞定,省时省力还省钱。
不过,第八条也提醒了例外情况:如果你的地址在数据库里查不到(比如新开发区的门牌还没录入),或者你公司有失信记录(比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那就不能用这个简化方式,还得老老实实交材料。所以,老板们在选地址时,得确保它是固定场所(文件第三条要求),比如有门牌号的真实办公室,别图省钱用虚假地址。否则,第十五条说了,一旦被发现地址有问题,公司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信用,以后贷款、招投标都麻烦。
建议:注册前,先上政府平台查查地址是否在标准库里(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提到的),确保一切合规。别为了一时省事,埋下隐患。
2、地址更灵活了,共享办公和托管服务机会多
文件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给了个大福利:支持“一址多照”。简单说,就是多家公司可以共享一个地址注册,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同一老板的投资企业。更爽的是,县级以上政府或产业园区能把创业园、孵化器打造成“集中办公区”,让入驻企业共用地址。举个例子,你开个科技公司,可以和别家共享一个园区的工位,省下大笔租金——文件要求这些区域得有实体办公空间和共享会议室(第十一条),不是空壳地址。
另外,第十二条提到,互联网销售、软件服务、咨询设计等行业,可以用“住所托管服务”。就是找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地址,他们帮你处理文书和联络。这特别适合初创公司或电商老板,比如你在家开网店,文件第三条允许用电商平台地址登记,结合托管服务,能更轻资产运营。
建议:如果你从事互联网或咨询服务,可以优先考虑共享办公或托管(文件第十二条列举的行业),但选之前查查机构是否正规——文件强调托管机构得对地址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别贪便宜选黑中介。
3、监管变“聪明”了,守信老板更轻松
文件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说,监管部门会用“分类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啥意思?就是守信用的公司,可能几年都不被查;但如果地址出问题,或者被投诉,监管会更严。比如,第十五条提到,用承诺制注册的公司,如果地址虚假,会被记录信用污点,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里。这影响可不小——银行、合作伙伴一看你失信,合作可能就黄了。
好处是,对于合规老板来说,日常经营干扰少了。文件第五条强调,公司得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别乱搞污染或扰民。只要地址真实、业务合法,监管部门不会随便找上门。
建议:老板们注册时,认真读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确保地址安全合法。比如,住宅当办公室(文件第三条),得有业主同意和房屋安全证明。平时做好合规管理,别踩红线,信用好了,日子就轻松。
总结:机会大过风险,行动前多查官方信息
总的来说,这个新规(琼府办[2025]39号)让在海南开公司更简单、更便宜了——自主申报省时间、共享地址省成本,特别利好电商、科技类老板。但核心是“真实”二字:地址不实或失信,麻烦更大。文件第十九条说,老办法废止了,新规从11月1日生效,老板们得赶紧适应。
最后提醒一句:注册前,多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文件第十八条解释权归他们),或者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地址库(第四条的大数据服务)核实信息。创业路不易,合规是王道!希望各位老板抓住海南政策红利,开公司顺顺利利!(注:本文基于琼府办[2025]39号文件分析,不构成任何服务建议;政策细节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二、海南注册地址新规5个热门问答
问1:海南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住宅吗?
小博答:可以,但有条件。文件第 3 条写着“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要符合管理规约”。翻译一下:如果小区物业和邻居没意见,且房屋用途本身能改,就能登记;否则就得换地方。提醒一句,自建房要额外做房屋安全鉴定(第 9 条)。
问2:海南注册公司没房产证怎么办?
小博答:别急,第 9 条把“无产权证的地址”拆成两种情况:
1.已经竣工但没下证——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房屋用途证明即可;
2.园区、孵化器里的房子——园区管委会开个产权归属证明也能用。
一句话:没有大红本,也能注册,只要证明“这房子靠谱”。
问3:海南一个地址能注册几家公司?
小博答:官方说法是“一址多照”,但只限三种关系(第 10、11 条):
1.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同一投资人名下的企业;
2.政府认定的集中办公区(园区、孵化器);
3.经备案的商务秘书公司托管地址。
普通民宅就别想“一拖 N”了,系统会自动校验。
问4:海南以后注册公司还要房东出面吗?
小博答:大部分情况下不用。文件核心就是“自主申报承诺制”(第 7 条):只要标准地址库能查到你的地址,在线勾选“我承诺地址真实”就行,登记机关不再查房产证、租赁合同。但注意,一旦被投诉地址虚假,就会被拉异常名录(第 15 条),所以别瞎填。
问5:海南做网店、工作室的个体户能线上办吗?
小博答:能。第 3 条专门给电商卖家开了口子:只在平台卖货的海南户籍个体户,可以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直接申请营业执照,连线下地址都不用提交。
总结:
1.住宅可用,但邻居、物业得点头;
2.没房产证也有替代方案;
3.“一址多照”仅限园区或关联企业;
4.多数流程改为线上承诺,省事但别作假;
5.纯网店老板注册门槛再降低。
按文件说法,这套办法 11 月 1 日起正式落地,有效期到 2030 年 10 月 31 日。准备开公司的老板,先把地址材料捋顺,等新系统上线就能“秒批”了。
附政策文件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5〕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28日八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其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固定场所应当具有使用功能和独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用地(用海)手续和规划许可、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住宅(含自建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地址动态更新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地址标准化建设,对地址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址信息查询,推动标准地名地址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应用和推广。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持续健全完善标准地址库,加强各相关部门地址数据信息汇聚、治理和共享,全面提升地名地址数据基础服务能力,对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房屋的地址、产权、类型、用途、租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汇聚共享,并保持动态更新。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会同登记机关推动实现登记平台与标准地址库对接,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等在线进行核对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市场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线进行核对,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等在线进行核对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五)依法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属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一)市场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1.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2.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2.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第十条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同一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企业之间,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将其管理的产业园、创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址多照”形式用于入驻企业的集中办公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对集中办公区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并将集中办公区的具体区域及其管理单位等信息与登记机关实现共享。
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应当对纳入集中办公区管理的住所(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中办公区域内应当设置可满足市场主体入驻的实体办公空间(包括实体工位和办公间)、共享空间(包括且不仅限于共享会议室、洽谈室、活动室、茶水间等满足办公配套需求的空间);集中办公区域的分隔装修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
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联络服务,以及根据入驻企业的委托提供文书送达、签收服务,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无法继续提供集中办公区登记地址管理服务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入驻企业,同时做好入驻企业集中办公区登记地址管理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住所托管机构应当对纳入托管的住所(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从事下列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住所托管服务:
(一)互联网销售、贸易经纪与代理;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三)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
(四)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体育咨询、广告设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等。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对上述行业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进行不同比例、频次的抽查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但不具备的,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的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其中通过承诺制申报登记的住所,依法记录市场主体虚假承诺信息,实行信用约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将违法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上予以公示,并将相关数据同步给信用中国(海南)。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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