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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几种?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3-01-16 热度:1081

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内容

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类型。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其他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种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企业的名称。

分别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字样。

2.合伙人要求。

所需人数为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或者社会团体。

3.出资形式要求。

分别是货币、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和服务;货币、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和服务;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劳务出资。

4.合伙事务执行人。

普通合伙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将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提取报酬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在担任有限合伙人期间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的继承人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继承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

政策依据:《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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