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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由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发布,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许可证受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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